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