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