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不适当试用期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