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章 经济补偿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足额支付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