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足额支付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