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已废止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