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四十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