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九条已废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