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