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