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