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30日以下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