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已废止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