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