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条已废止用人单位濒临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资本、生产经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的意见,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被裁减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