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重新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其中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