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退职的;(五)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