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的;

(五)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