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