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八条已废止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