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九条已废止劳动合同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