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