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九条已修改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