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条已修改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回频率使用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收回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