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生产、销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严重影响电磁环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建立登记制度,并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前款规定需要建立登记制度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目录,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