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生产、销售、进口和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功率等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