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使用者变更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频率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续用手续。使用者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指配频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