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三条有效除出现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