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满的;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解散的;

(三)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