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也可以主动协调处理。

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共同协调处理,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与。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