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有效变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企业方协商代表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原负责审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将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