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内,因法律、法规制定或者修改,致使合同内容与之相抵触的,协商双方应当予以变更或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兼并、重组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合同规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