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有效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按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