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八条有效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备案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其他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