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和备案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其他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四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