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确认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