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为六十日,自接受要约的一方答复同意协商之日起,至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止。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协商。再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中止期间不计入协商期限。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