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企业方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下列资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说明;(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四)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首席协商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