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双方协商代表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企业方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通过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