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四章 协商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人员担任协商会议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协商过程和结果,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会议记录由参加协商会议的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