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三条有效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研究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拟定协商议题,如实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参加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提出协商意见;(四)及时向本方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五)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解决;(六)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首席协商代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