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研究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拟定协商议题,如实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参加协商,真实反映本方意愿,提出协商意见;

(四)及时向本方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

(五)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解决;

(六)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首席协商代表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