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四条有效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方需要更换协商代表或者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产生新的协商代表,并书面通知对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