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一条有效协商代表确定后,应当于五日内在本企业公布。协商代表的任期自确定之日起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