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条有效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