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九条有效企业方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首席协商代表书面指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