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财政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设区的市、县级财政根据本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省及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多的设区的市、县级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