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