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