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多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本着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划定公墓用地。依法划定的少数民族公墓受法律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公墓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政部门意见;建设单位负责迁移费用并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有关少数民族公民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