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