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风俗习惯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