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生产清真食品、经营清真饮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清真食品加工、销售场所,以及运输车辆、专用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专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