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五章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第三十一条有效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多的居住区和旅游区、学校、医院、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清真餐饮服务,方便少数民族群众生活。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相对较多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清真餐饮业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