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禁止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禁止制造民族分裂和损害民族关系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