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