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