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和体育事业,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文艺、传统工艺、传统体育,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发掘和保护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丰富少数民族公民文化生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