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调派、聘任、定期交流、对口支援、培训等办法,组织教师、医疗卫生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基层需要的人员到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工作,帮助其发展社会事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